第十一条

已修改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对湿地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湿地保护界标,并载明湿地类型、重要程度和保护范围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湿地保护界标。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