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自治区重要湿地保护名录和保护范围方案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一般湿地保护名录和保护范围方案由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