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额敏河流域内森林、草原等生态资源的义务,对污染、破坏流域内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制止、举报和控告。

对执行流域综合规划、保护流域生态环境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