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额敏河流域生态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应当符合“依法、科学、规范”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源流与干流的上、中、下游,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二)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

(三)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水资源有偿使用;

(四)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