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敏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额敏河流域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