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