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敏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在额敏河流域内从事生态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