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在水力侵蚀区,以小流域为治理单元,依据流域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工程、生物措施,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

对额敏河流域主干流的水土流失治理应当纳入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具体工作由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