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敏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在额敏河流域应当减少破坏植被。废弃的砂、石、土必须运至规定的存放地堆放,不得向专门堆放以外的沟渠倾倒。工程竣工后取土场、开挖面和废弃的砂、石、土存放的裸露土地,必须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