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在额敏河流域应当减少破坏植被。废弃的砂、石、土必须运至规定的存放地堆放,不得向专门堆放以外的沟渠倾倒。工程竣工后取土场、开挖面和废弃的砂、石、土存放的裸露土地,必须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