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敏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第二十二条已废止额敏河流域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流域内从事采挖药材、烧砖瓦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恶化。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