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敏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提倡和鼓励,在额敏河流域风区内实施保护性耕作,防止土地沙化。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