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预防和治理额敏河流域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编制额敏河流域水土保持规划。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