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敏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第十八条已废止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经营者应当保养耕地,合理施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提倡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持和提高地力,以保护环境和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额敏河流域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经营者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