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敏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第十七条已废止为合理利用农业资源,保护农业环境,预防和治理额敏河流域水土流失,保护土地和发展生态农业,额敏河流域应制定农业资源区划,建立农业资源监测制度。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