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税收保障条例/第二章 信息交换第八条有效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提供、使用和保管涉税信息时,应当对涉税信息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予以保密,不得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