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无法通过涉税信息交换平台提供涉税信息或者已在其他平台公布涉税信息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与同级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商定交换或者共享的方式。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