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涉税信息交换平台,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因下列事项产生的涉税信息:
(一)经依法登记成立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建设、医疗、民办教育、特种行业、文化、体育、广告、药品、危险化学品、餐饮服务、道路运输、矿产资源开采等各类生产经营许可;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建设资金投入及工程款拨付,不动产登记,土地占用,房产租赁,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征收补偿;
(四)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清算,国有资产转让、无偿划转、有偿使用;
(五)招商引资项目,技术改造投资,引进外资,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提供劳务项目;
(六)外籍人员出入境,机动车辆、船舶登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考试登记;
(七)商业性文艺演出,赛事、展会,医保定点服务机构的医保支付,服务业住宿流量,旅行社收入,彩票销售,定价目录;
(八)就业失业登记,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证书核发,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捐赠;
(九)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技术合同认定,专利、技术转让;
(十)股权变更或转让备案;
(十一)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余额;
(十二)其他有关涉税事项。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