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税收保障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未应用涉税信息造成税款流失的;(二)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服务收取费用,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收受、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