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税收保障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应当立即改正,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及时、足额退还多征税款,并由有权机关视情节依法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