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未应用涉税信息造成税款流失的;

(二)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服务收取费用,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收受、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