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要求提供涉税信息的;

(二)不履行税收协助义务的;

(三)不履行保密义务的;

(四)违规使用涉税信息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造成税款流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