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税收保障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一)未按要求提供涉税信息的;(二)不履行税收协助义务的;(三)不履行保密义务的;(四)违规使用涉税信息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造成税款流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