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税收保障条例/第二章 信息交换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税收保障工作监督和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涉税信息的情况;(二)相关部门和单位履行税收协助义务的情况;(三)税务机关应用涉税信息的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