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税务机关应当规范、简化、合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表资料,逐步实行纳税人涉税信息国税、地税一次采集,按户存储,共享共用。能够从信息系统提取数据信息的,不得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重复报送。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