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税收保障条例/第二章 信息交换第十八条有效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税款,不得违法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