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税款,不得违法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