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税收保障条例/第二章 信息交换第十六条有效供电、供水、供气、物流等单位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税额和纳税评估等需要,提供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用电、用水、用气量及收发货物等情况。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