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禁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不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同级禁毒委员会或者上级机关、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