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禁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吸食、注射毒品和参与其他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安机关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由有权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