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禁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种植、销售、加工单位或者个人未执行监督管理制度,或者未对工业用大麻花、叶、籽加工后的副产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工业用大麻丢失后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再次违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发生涉毒案件,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