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性别、年龄、民族习惯、患病、吸食注射毒品种类等情况,开展戒毒治疗、教育和康复训练;根据戒毒治疗的不同阶段和戒毒人员表现,使其逐步回归社会。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创造便利条件方便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探访戒毒人员。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