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对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情形,患有严重疾病、传染病或者肢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戒毒人员,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条件确定专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或者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内设立专门区域,实行集中强制隔离戒毒治疗。

前款所列戒毒人员具体收戒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