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对吸毒成瘾人员,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