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禁毒条例/第五章 戒毒管理和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相互衔接的戒毒工作机制,对吸毒人员实行分类评估、分级管理、综合干预,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管理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组织禁毒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参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