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公安机关根据毒品查缉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口岸、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和其他物流集散地,以及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查缉。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