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部门联合管理制度,并明确牵头部门负责具体协调工作,防止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和流入非法渠道。
各级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商务、财政、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农业、海关、铁路、民航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毒品管制协作机制,加强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仓储、使用、进出口、赠与、出借和销毁等相关信息的动态管理和共享利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