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易制毒化学品单位进行内部调剂、调拨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建立流转台账,如实记录调剂、调拨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原因和库存等。相关资料应当留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