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培养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创造和维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涉毒人员家庭中未成年人的关心和帮助。

家庭成员吸食、注射毒品,其他家庭成员及亲属应当及时制止并进行教育,帮助其戒除毒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