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十三条有效机场、车站、影剧院、商业街区、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和禁毒公益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活动。娱乐场所和旅馆、酒吧、洗浴、会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场所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志,公布举报电话,对本场所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培训,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禁毒警示标志、毒品预防宣传品,由各级禁毒委员会无偿提供。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