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预防毒品教育纳入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内容,培训专(兼)职师资力量,对学校落实毒品预防宣传教育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学校应当确定专(兼)职教师,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毒品预防宣传教育活动;发现在校学生有吸食、注射毒品违法行为,应予制止并报告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助公安机关和学生家长督促吸毒学生戒除毒瘾,并加强引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