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十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参与社会性禁毒教育工作,并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