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八条已修改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宗教团体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宗教团体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