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九条已修改宗教团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准印证》后,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发行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和《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