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州、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