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宗教活动场所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开展涉及旅游经营活动或者虽经批准但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