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出国参加访问、进行宗教文化学术交流或者出国留学、朝觑等,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不得非法出境。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