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宗教教职人员不得收听、收看非法广播、影视片;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不得利用手机、互联网等散布非法信息;不得印制、传播非法宣传品。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