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四条已修改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州、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管理。具有行政授权的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州、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实施管理和监督。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