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州、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管理。

具有行政授权的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州、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实施管理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