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收、散发非法宣传品或者组织收听、收看、录播境外非法宗教广播、影视;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不得利用手机、互联网等散布非法信息;不得印刷、出版、复制、散发非法宗教书刊和影像制品。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