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九条已修改宗教活动场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宗教习惯可以接受公民自愿的捐献、布施、乜贴和其他捐赠,但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办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献。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