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条已修改宗教活动场所接收学经人员或者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妨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